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09:59:15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五)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九)有生育能力的单身人口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