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和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4 23:32:15


  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和法律问题

  一、涉外诉讼离婚

,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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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起诉离婚的,。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 送达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三)期间

,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证据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