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1-05-16 10:52:15


  案情:

  2008年10月,因吴某侵害了吕某的名誉权,,吕某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1月份,吕某的丈夫章某因借王某现金5万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按时归还,王某起诉吕某的丈夫章某归还欠款借款5万元。今年3月份,。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吕某为被执行人,扣留吕某获得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强制扣留吕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认为2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付给吕某。

  分歧:本案执行异议听证后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应属吕某个人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属于吕某与章某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

  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因为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吕某是在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吕某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属个人财产。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