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儿童收养规范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6 16:00:15


  核心内容:官方如何解读两类儿童收养新政策?。《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小编为您整理《意见》有关内容的官方解读。

  一、制定《意见》的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二是规范两类儿童收养工作。两类儿童收养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增强操作性。

  三是满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现实需要。当前,一些两类儿童由于多种原因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或监护缺失境地,有的甚至流浪街头,容易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不法分子诱骗、胁迫、利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出于保障两类儿童健康成长的考虑,有监护人产生了送养两类儿童的愿望。同时,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生育观念的深刻变化,有收养意愿的家庭逐步增多,也逐步开始有意愿、接受对两类儿童的收养。制定《意见》,规范两类儿童送养的政策措施、证明材料、收养程序等,为两类儿童回归家庭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两类儿童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愿望。

  二、两类儿童收养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一切为了孩子”。家庭是儿童的最佳成长环境,家庭中所具有的呵护、关爱、教育,对于儿童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性。通过收养让两类儿童回归家庭,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二是国内优先原则。受传统收养观念影响,国内家庭多愿意收养健康低龄的儿童,为此,要积极引导国内家庭转变收养观念,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家庭收养,帮助大龄和残疾儿童实现国内收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从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工作,让一些在国内无法得到收养的两类儿童能够通过涉外收养回归家庭。

  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在收养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告知送养人送养的权利义务,让其知晓送养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选择权利。

  三、关于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一)送养人。根据《收养法》及有关规定,《意见》对两类儿童的送养人进行了梳理:一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二是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

  (二)送养意愿。《意见》规定:,。送养意愿的提出和收养意愿的提出都是收养的必然环节,只是在一般情况下未单独予以规定。《意见》单独规定送养意愿的提出主要是为了便于送养人提出送养意愿,。当然,送养人也可以直接同收养人、被收养人一起到收养登记机关,以提出登记申请的方式提出送养意愿,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