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0-09-04 16:00:15


  【问题提示】

  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指什么?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1】

  屠超与夏荷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为了增加家里的经济收入,他们凑了十万元,买了一辆小型面包车跑运输。夫妻俩起早贪黑,常常奔波在外地搞货运,有空的时候在码头车站接送来往的旅客。由于他们的勤劳,家里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好景不长,经济情况虽然是好了,可是为了家庭的琐事和经营方案,夫妻二人经常有矛盾。一天夜里,两个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当晚夏荷开车离开了家。第二天,夏荷未与屠超商量,私下以9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老乡李强,李强将9万元车款全部付给夏荷,夏荷也把车交给了李强,并把登记有屠超名字的行驶证交给李强,慌称丈夫外出,以后回来后再去办理车籍转移手续)不久,卖车的事情被屠超发现,他气得火冒三丈,将行车证扣留。随后,屠超不能忍受妻子的这种一意孤行,,将夏荷与李强告上法庭。诉状称,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夏荷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同财产的面包车卖给李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夏荷却不以为然,她认为车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就有处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屠超的权利。

  车子的买主李强被牵扯进了诉讼,他觉得非常冤枉,他认为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车子,理由很简单,夏荷卖车,他出钱买车,事先不知道屠超、夏荷夫妻之间的矛盾,自己和夏荷的买卖属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谋行为,自己买车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小面包车是屠超和夏荷夫妻共有财产,夏荷没有经过屠超同意,擅自处理是存在不当的,李强明确知道车辆登记在屠超名下,夏荷无权擅自处分,因此并非善意取得,况且车辆的买卖,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不能私自交易。最后判决,夏荷与李强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该车仍然归屠超和夏荷共有。

  【案例2】

  周帆与妻子卞霞结婚多年,但是因为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的感情一直不好,常常因为琐事争吵不休,但是为了孩子双方还是勉强地维持这段不幸的婚姻。周帆和卞霞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在婚后买了一套二手房居住,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的是周帆一个人。住了两年后,周帆没有与妻子卞霞商量,私自与陌生人马玉达成购房协议,将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以90000元的价格卖给马玉,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个月之后,马玉来验收房屋的时候,卞霞才发现了丈夫与马玉的交易,一气之下,卞霞无奈将丈夫周帆与马玉二人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周帆觉得自己妻子的诉讼毫无道理,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买卖自己的房屋和妻子无关,妻子没有理由起诉自己。法庭上,周帆出具了自己作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的产权证书。

  对于卞霞突如期来的诉讼,马玉更是莫名其妙。马玉认为,周帆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加上白纸黑字的产权证书,自己没有理由不相信该房屋是周帆一人所有的,周帆的婚姻情况和买卖房子没有什么关系,自己不知道周帆的婚姻情况,只看到产权证书,房屋过户也很顺利,所以自己根本不存在过错。

,马玉在购买房屋时已尽到了一般买方的义务,因此,马玉在取得该房产时是善意有偿的,而且,马玉在支付了房款之后,立即就和周帆进行了产权的过户,已经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应归马玉所有,。

  【案例分析】

  问题1: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指什么?

  分析: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意味着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有一半的处理权,或者一方不与对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制不是我们平时日常生活中的所谓“一人一半”那么简单,夫妻对于财产的共有不是按照份额所有的,而是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对财产各自都有完整的权利,不能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该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没有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理行为无效。

  法律上所说的平等处理权,是就我国广泛存在的女方无权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这种男女不平等现状而言的,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关系,女方也有权对外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而不是问题里说的处理权利一人一半。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仍然要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一方不与对方协商就处理财产,对方有权主张其处理行为无效。

  问题2: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分析:以上两个案例,涉及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第三人利益与夫妻一方利益相冲突时应如何认定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呢?顾名思义,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所谓日常家庭事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接受馈赠等等。在这一范围内从事事务,只要识别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即可认定其具有家事代理权,无需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但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事务方面,不能绝对适用家事代理权,应强调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除非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善意地有理由相信一方的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这类事务主要有:(1)处分不动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双方共有的不动产,通常不属于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妻或夫若不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就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必要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日常家事范围。(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3)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设立,既是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也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平等与合意,考虑到保护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任意扩张。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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