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12-16 03:34:15


  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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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 3日判决,其中被告邵某与钱某生前买的10张(共200元)有奖储蓄券,5张归被告所有,另外的5张是遗产,按析产金额亦判归被告所有。2002年4月银行公布中奖号码,邵某所持的10张有将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6000元。二原告得知后认为这6000元有一半是遗产,应当重新继承,为此与被告发生纠纷,协商不成,。

  审判

,在继承判决时归被告邵某所有的5张储蓄券,没有标明号码,又因为在继承判决时没有对如果中奖应归谁所有作出判决,因此判决:奖金6000元其中3000元归被告邵某个人,余下的3000元为遗产,由钱某某、张某某和被告邵某各继承1000元。

  评析

  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200元储蓄券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半(100元)是邵某所有,另一半(100元)是遗产,判决归邵某所有。从表面上看,储蓄券是归邵某所有,,是对200元储蓄券价值所有权的裁决。200元储蓄券之所以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是因为储蓄券具有200元的价值。如果没有200元的价值,。所以,;,归属问题。

  其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200元储蓄券具有价值和中奖两种属性。200元储蓄券作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它财产不同,它一方面具有200元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中奖的属性,

  即参与进行兑奖活动。这两种属性又表现为两种权利,即200元价值所有的权利和参与兑奖的权利。,,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

  二、6000元为邵某与钱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割遗产, 即应将6000元的一半分出为邵某所有,其余3000元为被继承人钱某遗产, 由原、被告三人继承,各应继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