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社会地位——解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发布时间:2019-08-05 17:47:15


9月28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办法》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规加以规范。,本次修订一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二是注重补充细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地方立法范围内作了若干补充和细化;三是对兄弟省(区、市)已经出台的法规进行研究,吸收、借鉴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

保障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政治权利,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原《办法》在妇女代表比例、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等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倡导性条款。为此,修订后的《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居民委员会、。即在修订后的《办法》第七条规定:“换届时,省、,县(市、区)、。”在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等条款。

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

詹毅在《办法》的修订说明中指出,性骚扰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女性整体上的弱势地位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种性别其实。修订后的《办法》根据尚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禁止性骚扰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还对违反这一条款设立了法律责任。詹毅表示,这样规定,即是对性骚扰者的一种震慑,同时也有利于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