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次日闹离婚 百万债务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04 22:09:15




男方承认借款,但女方坚称不知情;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免责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 通讯员陈笑尘报道:一对男女闪婚后的次日就闹离婚,就在离婚案审理时,两人因一笔120万元的“借款”被人告上法庭。男方承认是借款,但女方坚称不知情。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该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女方免责。
  去年5月,招某和秦某(均为化名)通过爱情婚姻交友网站认识。经短信联系不久后,两人在南海见面。同年7月30日,两人在广州登记结婚。结婚后第二天,两人就闹起了离婚,。

  离婚案审理期间,,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120万元的借款。黎某提供了招某于去年8月2日出具的一份借条,显示招某承诺按年息20%计付利息。秦某认为案件实际是黎某与招某串通,企图通过合法手段来骗取秦某的财产。

  而招某则承认存在这起借贷,该笔借款实际被秦某用于公司运营。招某称秦某在佛山经营白酒生意,两人恋爱时,秦某就向其借款,他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款。两人结婚后,秦某拿到这笔钱,接着就找人刀架脖子威胁要求离婚。他曾要求秦某将借贷情况写在离婚协议上,但秦某没有写。后来秦某一边起诉离婚,企图离婚后卷款潜逃,一边在网上继续征婚骗人。

,黎某提供有招某签名的借条,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秦某、招某结婚时间、借款情况、婚后共同生活以及目前关系状态分析,本案借款为招某的个人债务,应由招某将借款如数归还予黎某,秦某无需对招某该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借条上仅有招某一人签名,无法显示借款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案涉借款系百万元以上,从常理分析,难以推断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张借款是为了秦某做生意的资金周转,且该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由秦某取得,但招某上述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