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期间所购房 夫妻应共有

发布时间:2019-08-08 18:51:15


 案情回放

  2002年底,李某与妻子杨某诉讼离婚。2003年9月终审判决离婚。此后,杨某发现李某在离婚上诉期间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双方终审判决离婚前,偿还部分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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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贷款。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李某在判决未生效前所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财产,故在分割该房产时予以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