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迟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4 14: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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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领迟延是什么

  所谓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或没有按照约定给予协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应承担如下责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使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包括保管标的物的必要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在受领迟延期间,如是货币之债,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向提存机关进行提存以消灭债务,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在受领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原则上,法律不规定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但也有例外。其他国家的民法仅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定作人有受领定作物的义务。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需方、发包方和定作方,有受领货物、工程和定作物的义务,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货、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验收工程、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除法律规定者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从其约定。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的情形也较常见,例如在往取债务,债权人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受领履行;运送货物,债权人应准备卸货场地;在选择债务,有选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应为选择等。凡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履行须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予受领或不予协助时,即可构成受领迟延。

  2、须债务人已提出给付。提出给付指已使债权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债务人不提出给付(履行),债权人无法受领,当然构不成受领迟延。相反,则可能构成债务人的履行迟延。给付的提出有两种情形,为现实的提出,指债务人已作好履行的一切准备,债权人即刻便可以受领,例如债务人已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处,待其受领;由债务人发货的,该货物已交于承运人等。另一为言词的提出,指在债权人已预先表示拒绝受领或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的行为时,债务人已作好履行准备,通知债权人受领债务,例如在往取债务,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前往领取标的物;在选择之债,债务人通知债权人选择等。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履行的一切要求。如履行的提出不符合债的要求,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而不发生受领迟延。

  3、须债权人不为受领。其包括两种情形:一为拒绝受领,即债权人明确表示不为受领,或者债权人应为协助而拒绝协助;二为不能受领,例如债务人按时送交标的物,而债权人外出旅行等。

  三、法律后果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但债务人的责任则因此减轻。

  1、在受领迟延期间,债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债务人仅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如毁损灭失的原因为不可抗力、事变或债务人的轻过失,债务人不负责任。

  2、债务人对金钱之债无须支付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

  3、在标的物有孳息时,债务人只须就自己已取得者向债权人返还,未收取或其减少、灭失时,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4、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补偿其履行或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5、债务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存债的标的物,消灭自己的履行义务。另外,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债务人还有权请求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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