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溺水妻子无法再生育 男子上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11 20:54:15




  妻子通过做手术也不能恢复生育能力,丈夫起诉离婚。12月11日,原告刘某中要求与被告曾某秀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生活在一起,到2003年10月,双方才补办了结婚证。期间,被告分别于2001年4月29日生一女孩,2003年10月14日生一男孩,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很和睦。2005年10月28日,婚生儿子王某某在被告娘家玩耍时不幸掉进池塘中溺水身亡。为此,原告及其父母都对被告产生了怨恨,使得夫妻感情出现了一些裂痕。事后,被告也听从了原告及其父母的安排,先后到多家医院试图做生育复通手术,但都没有成功,所以被告至今未能再生育小孩。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到相知,生育一儿一女,有着较牢固的感情基础,但不幸的是儿子王某某在被告娘家溺水身亡,导致夫妻关系趋于紧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也慢慢地原谅了被告。为了再生一男孩,原告多次带着被告去医院做输卵管复通手术,只是没有成功。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关系有所缓和,双方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因其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与理由,。 (曾志强 刘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