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2 13:57:15


  上诉人郭复军因与被上诉人李艳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桂艳(主审),审判员吴丽君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郭复军与李艳原系夫妻,2004年1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存款10万元(在郭复军处)归郭复军2万元,归李艳8万元;

  三、变更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鉴定费8150元,由李艳承担。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2020元,由双方各承担6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