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他目的闪婚 婚后闪离

发布时间:2019-08-22 04:04:15


认识两天就“拜堂”,登记次日男方就外出打工“闪婚”。,强烈要求离婚。7月6日上午,,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离婚纠纷。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当庭退赔被告彩礼2520元。一起“闪电”婚姻宣告结束。


  家住沾益县的农村青年晓理因长期在外打工,年近三十还未找到意中人。2008年春节前夕回家的晓理经人介绍,与家住曲靖城区的阜花相识。这时,恰逢阜花家所在的社区对村民按户口分配现金收益并划分土地。见“小两口”还合得来,贪一时私念的阜花家人力促阜花、晓理尽快登记结婚,并很快将沾益农村户口的晓理的户口转到阜花家,入赘上门,希望赶上年底村民分红的待遇。结果是在仅相识2天后,晓理和阜花就飞速踏上婚姻的红地毯,并正式走进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晓理的户口也如愿如期转至阜花家所在的社区。


  面对闪电般完成的所有结婚手续,与“城里人”阜花成为合法夫妻的晓理仿佛一切都在梦中。登记结婚后,面对陡然而来的婚姻,甚至没有来得及同居生活享受新婚燕尔的晓理继续踏上打工生涯。


  随后,在户的阜花家人未如愿取得上门婿晓理的分红,晓理成了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的空户。登记结婚一个月不见新郎的阜花抱头痛哭,其实她心理并不是真正喜欢晓理,只是迫于母亲的压力和利益的诱惑而“闪婚”,且婚后双方既没有产生夫妻感情也无夫妻之事。痛定思痛,,起诉要求离婚。


  针对当地近年来一些农村青年因受利益驱使,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的婚姻成了离婚率上升一个重要原因的实际,审判方式到原告阜花所在的社区公开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结合案情耐心细致的宣讲《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教育双方当事人婚姻非同儿戏,应以感情为基础,正确、理性对待婚姻生活,不能将婚姻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造成双方的不幸。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压在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心中的“疙瘩”逐渐解开之际,这起“闪电”婚姻同时宣告结束。(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