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21 13:29:15



婚姻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1.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是指

主要包括: (1)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2)除重婚、婚外同居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通奸、卖淫、嫖娼、破坏军婚。(3)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违法行为,包括限制对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的行为。(4)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虐待、遗弃行为除外,包括杀人、伤害、侵害妇女性自由,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格尊严行为,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财产权的行为,但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行为除外。(5)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违法行为。

2.依照其规定。

依照其规定是指上述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适用须知]

适用本条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本条属于概括性的和指引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