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同居一年后不告而别

发布时间:2019-08-26 05:13:15


  1995年,在沪经商的福建籍商人A在陕西一饭店认识了当时22岁的饭店服务员B,尽管两人年龄相差10岁,仍很快坠入爱河,并育有一女。B母女来沪投奔情人,住进青浦一套房屋。1999年,A与妻子离婚,与B母女共同生活。然而,这对婚外恋人并没因此修成正果,一年后,A便不告而别,直到前不久方才现身。

  然而,此时他不仅已与前妻复婚,且现身目的是为了讨还青浦这套房屋。这对夫妻,要求B退还房屋未获支持后,又一次将她告上法庭。4月14日,。在法庭上,B红着眼眶指责昔日爱人不仅不敢面对她,在庭审中缺席更是“缺德”。

  A夫妇的代理律师出示一些银行取款证明等材料指出,1997年,A在青浦赵巷镇出资10万元,购买一套没有产权的集资房给B母女居住,房屋系他们夫妻所有,“被告只是因为和原告关系较好,才得以借住进去,连房租都没有交!”

  这一说法让B气愤不已,她反驳说:“什么叫‘关系较好’?我们已经登记结婚,还有了一个女儿,在一起共同生活,买房的钱也是我们经商一起赚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我们一家三口共有!”B随后出示了他们的结婚证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经商的证据。望着一张张曾写满他们共同奋斗回忆的存折和工商合同以及可以证明亲密关系的结婚证、暂住证、孩子出生证和照片,B不禁哽咽。

  然而,这张对本案非常重要的结婚证被原告代理人质疑系伪造。据A称,结婚证并非两人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而是B当时拿出一张已经敲好公章和钢印的空白结婚证逼他签名的。B却反驳说,这张结婚证是A拿着两人材料,独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的。双方说法截然相反,法庭休庭后将进行调查鉴定。

  对于原被告共同出资购房的说法,原告代理人也提出异议称,当时B年仅22岁,从情理推断,没有能力与A合伙经商。

  令人不解的是,A恢复自由身后,与B由婚外恋情转变为正当恋爱关系,本应好好珍惜,却在一年后就不告而别,在法庭上也不愿说明原因,留下B母女在上海艰难为生。这边,B为爱人的突然离去伤心难过,那边,A却与前妻重修旧好,2008年复婚。

  十多年过去了,他们本可以相安无事地分别在福建和上海生活,却因为A夫妇近年经商不力,欠下银行30万元贷款,而争议房屋已升值到40余万元,正好可以偿还贷款,所以,纠葛再生。法庭上,B拒绝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