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结婚不成反目 女方索要7000元购车款

发布时间:2019-08-30 21:46:15


39岁的单身汉孟凡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六岁还带着两个孩子的古某,二人商量着结婚前买辆车,没想到不久二人感情逐渐降温,最终婚事也化为泡影,。

   古某诉称: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在准备结婚前被告孟凡以买车为由借走她7000元,当时有另一个见证人在场,且被告还给自己写了一个借条。后来双方关系逐渐恶化,在一次争吵中被告将借条撕毁,现在二人已经分手,借款7000元。

   孟凡辩称:原告是骗婚,跟我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就走了,为了敲诈我,原告捏造事实,多次起诉要求我还钱,这个7000元我根本就没有找原告借,那个见证人的证明也不能说明我借了她的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案外人书写的一个证明,内容为孟凡欠古某7000元,如果不还用三间房作抵押。但庭审中孟凡并不认可该证明,且原告的证人也并未出庭作证。

   由于古某没有提供孟凡欠款的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