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新法:子女可不跟父母姓

发布时间:2019-08-29 10:05:15


  核心内容:近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困境有望突破——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赞成的人怎么想的?专家又有什么意见呢?以下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赞成者观点

  1、理应全面尊重姓名权

  这无疑一个既能充分体现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同时又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选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的正当合理情形,如“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而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现实的姓名登记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事实上仍对公民“取姓改名”,存在各种限制,并由此引发不少“姓名”官司。

  事实上,无论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还是按照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作为一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姓名权,其实都理应得到充分尊重,而不必由公权力多加干涉。既然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当然就理应享有选取“其他姓氏”的自由,不容任何他人干涉限制,而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公职部门限制公民选取“其他姓氏”,相关行政机关显然也无权限制公民的这种自由。

  当然,在强调尊重姓名权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任何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限制的,姓名权同样也不例外。这种限制,主要应该体现在,一方面,在形式上,公民的姓名权,不应该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公民在自由“取姓命名”时,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非通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公民的姓名权,同样也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在“取姓命名”时选取极不雅驯的恶俗字词。

  从这个意义上说,围绕“选取其他姓氏”的姓名权的法律解释,更加简便理想的做法,实际上不一定非得以“正当理由”为前提,并一一列举各种具体的正当理由,只需从反面开列出相应的“负面清单”——“非正当理由”即可,也即,只要公民的“取姓命名”不存在“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那么其姓名权便是完全自由、自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