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30 22:11:15


  依据本条规定,男方在下列期间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内。怀孕期间也叫妊娠期间,是指女方自受胎之日到胎儿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2)分娩后一年内。是指第二年中与胎儿(不以活产为限)分娩之日相对应日的午夜零点,如果第二年中没有对应的日,则以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对于早产的,也同样适用。(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中止妊娠是指在怀孕早期采用人工的方法使胎儿流产。六个月是指自成功地中止妊娠之月之日起第六个月中相对应之日的午夜零点。

  不得提出离婚是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女方在上述期间内,身体上精神上有一定负担,尤其是胎儿、婴儿需要特殊保护,如果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势必影响母亲的身心健康,甚至连带地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因此,在上述期间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十分必要。这是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离婚问题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