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充斥了太多婚姻危机的因子

发布时间:2019-08-13 17:33:15


 新婚姻法将导致弱者有被“净身出户”的危险

,13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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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从立法或司法角度看,此次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然是一个更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合理裁决和公正解决婚姻纠纷的法律文件。但是,如果从社会现实生活尤其是从现实婚姻家庭生态的视角来观察,上述“司法解释”,其实何尝又不是一部有关“婚姻危机”的“解释”呢?

  为什么在现有“解释(一)、(二)”基础上,又要再次制定“司法解释(三)”,法律本身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显然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的原因实际上还在于,目前我们社会的家庭婚姻稳定性正在变得越来越差、相应的矛盾纠纷太多太繁,现有法律早已不胜适用了。数据显示,,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离婚率攀升、婚姻稳定性变差,当然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必然等于危机,它也可能是婚姻质量意识提高的结果。但是,与这些离婚相伴随的家庭婚姻纠纷矛盾和官司也不断增加上升,并且这些矛盾纠纷均集中指向“亲子”“财产”之类命题,无疑又是饱含危机、值得忧虑的。通读上述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通篇19条,几乎条条都是针对“如何裁判离婚纠纷”的解释,而且解释所关涉的均是“亲子鉴定”、“财产分割”这样一些具体的矛盾纠纷内容。

  以“亲子鉴定”为例。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无疑再次折射了“亲子鉴定热持续增加”、“婚外情不断蔓延、成为婚姻最大‘杀手’”这些逼仄的社会现实,而所有这些现象背后见证的显然又是,时下家庭婚姻之中的信任危机,道德伦理危机——“孩子是否是自己的”“究竟是谁的”,这样一些原本看似不言而喻、天经地义的家庭婚姻伦理关系,在这种危机之下,似乎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堪信任、难以分辨的问题。

  再看“财产分割”。解释(三)中有关“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的认定规则,显然也再次从一个侧面应证了此前诸如“女青年、丈母娘影响房价”等话题的现实基础。从住房保障角度看,这种现实基础当然见证了一种民生困境;但从家庭婚姻角度看,它无疑也是某种家庭婚姻价值观方面危机的见证,证明它正在呈现出市侩、功利性质的蜕变和异化——诸如“房产”这类财产经济问题,日益成为维系、左右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因素。如果我们承认理想的家庭婚姻,不仅是一个经济财产关系,更是一种人伦情感、社会责任基础上的道德伦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通过“财产分割”矛盾纠纷传递出的婚姻价值观危机,无疑非常值得警醒深思。它或许表明,在高度“现代化”、物质财富丰富的今天,我们精神层面的诸多能力,如爱的能力、坚守道德伦理能力,正在变得日益匮乏、贫弱。

  显然,完备这种能力、化解所有这一切家庭婚姻危机,单靠“司法解释”之类法律手段,都是无济于事的。法律之外,更须包括我们每一个人在内的不断积累的道德伦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