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义买房无法贷款 规避政策有坏处

发布时间:2020-05-21 20:54:15


  宋某家境殷实,名下已有两套商品房,仍想置业。今年1月13日,他和妻子看中了市中心一新开楼盘,为规避“限购令”,便以当时未满18周岁的儿子名义购买,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的30%作为首付,共60万余元。

  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于2011年2月22日前(儿子满18周岁)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贷款方式付款;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变故发生了:宋某儿子户口所在地为浙江,按照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照此规定,余款130多万元,只能支付现金。

  宋某无力一次付清房款,便和开发商商量退房事宜,遭到了拒绝。

  宋某可以选择退房,有据可依。作为开发商,应该熟知购房、贷款等相关政策,却未事先提醒和告知购房者。此外,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为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解除购房合同。

  目前,事情也正在解决中。

  “为了钻政策空子,不少市民各出奇招,却很少有人考虑过其中风险。”主要有两种:

  一是以他人名义买房,双方私下签一份情况说明。这对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都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用别人名义买房,可能丧失对自己所买房屋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在法律上讲就是所有权人,他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出售等权利。也就是说,登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房产。此外,假如“名义购房人”在外有债务纠纷,房子可能会作为被执行的财产,以作抵债。而对于“名义购房人”来说,一旦实际购房人还贷不及时,“名义购房人”不但存在债务风险,而且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购房、办理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等都有影响。

  二是夫妻“假离婚”。就法律层面而言,即使夫妻双方离婚目的不纯,一旦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了。为消除房产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假如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无法要求偿还、索赔。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另一方只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