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帮扶计生特殊家庭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3 04:39:15


  近日,贵州省卫计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帮扶全省计生特殊家庭。《意见》指出,计生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医疗健康

  新农合自筹费用卫计部门代缴,住院费用五千以上,自付部分给予补助

  自2015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特别扶助金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发放。继续实施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不低于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家庭发放不低于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的家庭不低于1万元。

  养老保障

  县级卫计部门代缴养老保险,每年不低于100元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由户籍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按照自愿原则,就近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医疗健康

  新农合自筹费用卫计部门代缴,住院费用五千以上,自付部分给予补助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筹部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县(区、特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本级计划生育圆梦小康基金给予补助。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疗机构每年将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和其他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