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计生条例3月1号起施行 增加7天婚假

发布时间:2020-08-06 12:14:15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婚假产假、配偶陪产假的天数,将从今年3月1号起施行。请听报道: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上海原有的7天晚婚假调整为婚假,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无论早婚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加7天婚假。原有的30天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配偶陪产假,是变化最大的,由原来的3天调整为10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

  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常委会在综合听取了工会、市妇联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配偶陪产假是10天。

  新《条例》将从下个月开始施行,那么1、2月份结婚、生育子女的如何计算?市卫计委副主任吴乾瑜解释,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都可以申请补休。

  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就是3月1号之前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生育了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和配偶的陪产假。

  另外,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只针对初婚初育,吴乾瑜说,现在调整为婚假和生育假之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结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

  不管你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如果你有两个孩子,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同样可以享受,所以说在人群数享受的面上扩大了很多。晚婚晚育只能享受一次,就是初婚的那一次。现在,我们所有的目标人群,她享受的假期和生育保险金,都是你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生育的,你都可以享受。

  《条例》还明确,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男方的这10天陪产假,如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吴乾瑜解释,参考市政府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要求,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陪产假中包含的双休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并不顺延。

  还需要说明的是,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对此,资金渠道拟保持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补充说:

  按照目前生育的趋势,可能在2018年,只是可能,还要看收缴和支出的情况,可能出现赤字,之后,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我们会进行弥补。

  另外,新《条例》还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如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原标题:上海新人口计生条例3月1号起施行 婚假增加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