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28 14:49:15


,全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这两年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主要集中在离婚、抚养、继承等。

  家庭权益类在其中占较大比重,譬如像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等问题。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谢腊梅律师表示,其实婚前财产还比较容易区分,难的是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其性质和权属如何界定。

  财产认定

  婚前篇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

  婚前财产无约定的,系个人财产

  张某通过遗产继承获得遗产50万元,同年8月李某与父亲母亲共同购房屋,在银行贷款5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某跟李某父母三人。两年后,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提出用张某的5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50万元银行贷款,张某同意并且于2012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矛盾频发。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张某起诉离婚,请求李某偿还50万借款,并且分割李某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张某的50万元遗赠财产系个人婚前财产,李某无证据证明张某代偿贷款是对其赠与,故张某与李某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张某可向李某主张返还50万元,李某与其父母的房屋也属于李某婚前财产,张某提出分割份额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认定共同财产

  罗某与朱某结婚。朱某在婚前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元,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两年后,。。

:该房屋系朱某个人购买,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108929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朱某婚前个人出资108929元和婚后夫妻偿还贷款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元由两人平分。

  解析

  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 谢腊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我国采用的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上述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予以确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婚前财产的区分并不难,难的是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其性质和权属如何界定。目前司法界已基本认定,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其中孳息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除此之外,需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如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而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