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乐清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0-10-19 09:00:15


  日前,离婚纠纷,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判决书涉及孩子患“唐氏综合症”等情况,张女士怕以后用到判决书,会涉及孩子隐私伤害到孩子。于是她把担忧向法官诉说,虹桥法庭经办法官向她发放了《离婚证明书》。一纸证明隐去了离婚案件背后的林林总总,抹去了判决书支撑的事实和理由,让它单纯成为婚姻状况的证明。

  当事人领取离婚判决书后,并不就束之高阁,而是经常在一些场合要用到离婚判决书,比如办理再婚手续,出国签证、房屋过户等等日常事务。在向相关部门证明婚姻状况时,必须提供判决书,而判决书上如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将一览无余地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

  现实中就发生过不少这样的案例。余女士刚拿到离婚判决书时,她很生气,不愿多看判决书一眼,因为判决书“原告起诉称”部分写道:“被告性格固执、任性,难以沟通相处,而且见钱眼开,不负家庭责任。被告不管子女,几乎没有抚养过两个子女。被告平时见钱眼开,开口闭口向原先要钱,不给或给少了就吵。……而且被告还经常乘坐一陌生男子轿车回家,社会舆论纷纷……”一个坏女人的形象跃然纸上。

,但她丈夫在起诉时就是这么说的。虽然是其丈夫的片面之词,但写在判决书里尤其刺眼。

  余女士现在还没有对外用过这份判决书,如果有一天真需要她要拿这份判决书证明她的婚姻状况时,她表示很难想像那样的场景,“想死的心都有了,太丢脸了。”

  据了解,离婚案件中,原告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通常在起诉状中大肆罗列对方的种种不是,不惜夸大其词,甚至将道听途说、单方臆想的情况都写进起诉状,以贬低对方,增加自己的胜诉率。法庭经审理,虽然能分清是非,在判决书中不认可原告诉状的事实,但不会指出原告陈述的事实虚假,最多会说“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赵某也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他前妻在诉状中陈述他有吸毒恶习。后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认定事实部分将这一内容予以认定。赵某对此无异议,他在离婚案件中也得到惩罚,不能抚养婚生子,在分割财产上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赵某对判决内容都没有意见,但他认为这是他的隐私,他在离婚案件中受到惩罚性待遇就够了。不希望以后证明其婚姻状况时,别人看他的判决书后用异样的眼光看他。如果可能,他想提出申请《离婚证明书》。

审判改革,发放《离婚证明书》就是其中一项便民利民新举措。该院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向经办法官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申请证明书》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

  出具《离婚证明书》是项新举措,有些部门还不认识《离婚证明书》这样的法律文书。,函告其《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在证明婚姻状况时等同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方便往后当事人拿《离婚证明书》顺利办理事务。考虑到A4纸张不方便保存,,方便当事人保管和携带。

,“今后,,持证明书办理日常事务,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还无须担心隐私外泄。这正体现了家事审判改革精神,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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