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转让)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20:00:15


一、申请人应出示需转让的房地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均出示原件;

二、买卖双方应同时到公证处申办。转让婚后所得的房地产,卖方夫妻双方均须到公证处申办。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三、卖方已达法定婚龄但尚未结婚的,应提交未婚证明(由卖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卖方已离婚的,调解书及未再婚证明;如所转让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应征得卖方原配偶的同意;

五、买、卖双方应事先就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并将协议书打印成文。拟写协议有困难的,可请公证员代书,按标准交付代书费;

六、如果房屋存在出租,需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转让;

七、申请人及上述相关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

八、房地产转让公证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公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