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形式及其效力

发布时间:2020-09-16 19:55:15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至于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这五中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得和公证遗嘱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