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实务总结

发布时间:2020-12-26 11:31:15


一、对离婚的主体及能否起诉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无论代书、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应首先审查离婚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查明该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至于那些非法移民,均不能接受委托。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如《结婚证》。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

  

   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有效的婚姻关系后,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如巴西,阿根廷、。又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结婚六个月,不得相互同意离婚;《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先别居五年;澳门离婚制度规定,请求协议离婚的,其先决条件必须是结婚已满三年,未满三年者不得协议离婚。我国离婚制度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撤诉或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内不能起诉。

  

   二、确定离婚方式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唯一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离婚诉讼。”

  

   ,。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而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三、

  

     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和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最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