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09 13:52:15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另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诉讼当事人,。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起诉离婚的,。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

,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