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收养人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03 07:04:15


  核心内容: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养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收养。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何谓孤儿?,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这里所说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 ? 这方面的具体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 ,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相关法律知识:

  哪些人可以收养他人子女 ?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 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 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