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已形成 他要回应得遗产

发布时间:2019-08-17 14:22:15


  事实收养的收养法案例:虽未办理收收养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老人将小孩抚养成人,成人后的儿子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将两位老人养老送终,这应当属于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就成功抗诉了这样一起案件。

  1959年6月,年幼的袁小华从省市迁移到重庆市其外婆杨素兰处。袁小华的舅舅王某与宋某于1963年结婚,并在重庆市四新村10号居住。1964年袁小华随外婆杨素兰到舅舅王某家共同生活,王某、宋某婚后未有生育,袁小华抱养给王某夫妇,但未办理收养手续。1967年王某夫妇又抱养王小雪(化名),同样未办理收养手续。袁小华与王小雪均由王某夫妇抚养成人之后仍与其一起居住。1983年袁小华结婚后搬出另居。后袁小华还时常照顾二位老人,王某夫妇生病就医期间由袁小华、王小雪照顾。王某夫妇病故后,袁小华以儿子身份参加后事处理。事后,袁小华与王小雪为继承王某夫妇遗产发生争议。

  2004年4月,,要求按份继承王某、宋某的遗产。王小雪认为袁小华不是王某、宋某的儿子,不同意将遗产分割给袁小华。,袁小华是由其外祖母携带来到王某夫妇家共同生活,此时,王某与宋某刚结婚,没有收养袁小华的意思表示,袁小华的父母也曾寄过生活费,表明其父母也没有将袁小华送养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使袁小华的外祖母有将袁小华抱养给王某夫妇为养子的想法,也须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父母同意,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故此时,袁小华与王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尚不成立。王某夫妇虽对袁小华尽抚养责任,但该种抚养是基于袁小华系王某之妹王国芳儿子的一种特殊关系下带有兄妹之间相互扶助、互相帮助性质的抚养,不能等同于对养子女的抚养责任。故此时,袁小华与王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尚不成立。遂判决:驳回袁小华的诉讼请求。袁小华不服,。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小华与王某夫妇之间的收养事实不成立,袁小华没有权利继承王某、宋某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小华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调卷审查后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袁小华从1964年起至结婚前都一直与王某夫妇共同生活,由于王某、宋某于1963年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曾对他人表示要收养袁小华,之后,袁小华亲生父母也只将袁小华哥哥的户口从王某处迁回贵州,没有将袁小华的户口迁回贵州,也停止了给袁小华寄生活费的义务,袁小华的日常生活费用均由王某夫妇承担,袁小华一直由王某夫妇抚养成人,1983年已年满25岁的袁小华结婚后才搬出另居,王某夫妇对袁小华尽了作为养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只是未办理收养手续;袁小华另居后仍常回家探望王某夫妇,尽赡养义务,在王某夫妇生病期间,袁小华与王小雪共同照顾,王某夫妇病故后,袁小华以儿子的身份与王小雪共同处理后事,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之规定,袁小华与王某夫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而且,本案中有如下书证::王某、宋某;1978年户口登记表中记载袁小华与户主王某的关系为父子; 1988年4月20日王某填写的《干部退休报批表》中填写其供养直系亲属有养子袁小华、养女王小雪;王小雪入团申请书中也写明直系亲属有其兄袁小华。从以上书证可以证实王某夫妇确实已将袁小华视为自已的儿子,袁小华也将王某夫妇作为自已的父母,连王小雪本人也将袁小华当作直系亲属,袁小华与王某夫妇之间的事实养父母子女关系得到了以上书证印证,袁小华对王某夫妇尽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原审判决认定王某夫妇抚养袁小华成人仅是一种亲属间的互相帮助关系,那么,袁小华对王某夫妇的赡养也不是一种法定义务。,袁小华对王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判决驳回袁小华的诉讼请求错误。。

  2005年底,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于作出撤销原判,。

  日前,,袁小华与王某、宋某应认定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袁小华作为王某夫妇的养子,与王小雪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王某夫妇的遗产。遂判决:1、王某夫妇在王小雪处的存款30,000元,王小雪分得21,000元,袁小华分得9,000元;2、王某夫妇遗留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3平方米,计价146,349.5元)归王小雪所有,王小雪给付袁小华补偿款43,904.85元。至此,袁小华的合法继承权得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