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已尽生母责 拒绝赡养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9-08-24 05:26:15


自11岁时由继母抚养直至成年结婚的李平刚,以继母非亲生母亲,自己不具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因病瘫痪的继母。近日,。
15年前,李平刚的父亲与其生母离婚,年仅11周岁的李平刚判归由其父亲抚养。离婚后不久,李平刚的父亲与修小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抚养李平刚长大成年,并共同为其建造房屋、结婚成家。2002年,李平刚的父亲因病去世,修小兰便与李平刚夫妇共同生活。2003年7月,修小兰不幸染病,导致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因见修小兰已不能帮助操持家务,且需他人护理,李平刚为摆脱累赘,便与修小兰分家单过,并拒绝赡养修小兰。为此,村民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李平刚以修小兰不是他的亲生母亲,他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为由,拒不给付修小兰生活所需的粮食及必要生活费用。迫于无奈,,要求判令李平刚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

,李平刚之父与修小兰结婚时,作为修小兰继子的李平刚尚未成年,修小兰履行了其作为李平刚继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李平刚对其继母修小兰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赡养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