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8 03:18:15



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 
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离婚诉讼,。
2)离婚方式。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是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第二、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在国外的。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起诉离婚,。双方在国外定居的,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采取诉讼程序,。
2)离婚方式。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的,则需回国向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诉讼,,。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
第三、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外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即与外国人离婚,。
2)送达。由于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送达就成为比较困难的问题。因此,,争取将法律文书最快送达到被告。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
2、,、领馆→当事人,过程是比较复杂而漫长的;
3、、业务代办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已经成为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地址的不固定性和取证的困难,在实践中使用较为慎重,仍需探索。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第四、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提起离婚的。
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怎样办理,我国法律尚无详细规定。概括的说,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但需要了解一下,,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

,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并应诉答辩的,。

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需依诉讼程序办理离婚。

第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第六、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概括起来讲,,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在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2、,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第七、诉讼所需时间问题。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般国内普通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不受上述期间限制。涉外离婚案件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为:
1) 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则需六个月。
3) 答辩期:三十日
4) 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5)上诉期:三十日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这个期限可能还会延长,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时间问题,争取早日解决离婚带来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