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2019-08-14 10:39:15


  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 明:

  双方当事人均须提交2寸近期的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发给《离婚

  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

  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十、投诉监督

  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善 意 提 醒

  一、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