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前夫专属个人风险金于法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11 04:51:15


离婚时双方约定将男方在所属公司交纳的代资经营风险金转让给女方,因风险金专属职工个人所有,3月11日,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返还风险金1414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平美与第三人张玉合原为夫妻关系,张玉合系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职工,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玉合向公司交纳代资经营风险金14140元。协议离婚。同日,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玉合在公司所存的风险金归原告所有,同时将公司收款单据交付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风险金14140元及利息。

,第三人张玉合作为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的职工,其向公司交纳的代资经营风险金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该权利依法不得转让。第三人张玉合与原告王平美在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其所有的上述权利转让给王平美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