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隐匿转移

发布时间:2020-07-28 11:02:15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隐匿转移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漫延后,隐匿、转移财产就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选择。 长济律师通过办案体会,结合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相关文章,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隐匿、转移若干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与您一起探讨,但愿对离婚过程中的当事人有所启示。

  (一)对隐匿财产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 长济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如果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

  长济律师建议:,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一般而言,,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消耗完毕"的说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长济律师建议:一般情况下,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调查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长济律师建议: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长济律师建议: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长济律师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长济律师建议:,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长济律师建议: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