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拆迁归属怎么确认

发布时间:2019-08-07 03:05:15


  婚姻给人的印象大多是甜蜜幸福的,但是现实还是有骨感的部分,那就是婚姻的尽头,离婚。离婚的财产话题是很头疼的,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后拆迁归属怎么确认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婚姻法》中的第十七、十八条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前财产婚后拆迁归属怎么确认

  先看这房子是公房还是私房: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这个要看这个房子具体是怎么购买的,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那就是一方财产。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进行了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其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财产是否婚内取得是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不仅要看现实的“所有”状态,还要看购买财产的款项是否来源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要解决婚前房屋拆迁款的定性问题。房屋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房屋拆迁款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因房屋拆迁而发生迁移,仍应属于被拆迁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理,用婚前房屋拆迁款再购房屋,其实质就是财产形态的转化,不影响所有权的归属,因此,用拆迁款在婚内新购的房屋仍然属于原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两种观点均有利弊,应结合房屋登记情况,区分适用。在购房款中拆迁款远远高于婚后夫妻存款的情况下,浙江高院的做法对于出资方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较妥,但是如果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或另一方名下,仍应按照前述第二种特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两者比例相当或者拆迁款占比较小的情况下,考虑到房产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浙江高院的做法在实践中易于操作,这种情况中,无论房屋登记于谁的名下,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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