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夫妻财产约定

发布时间:2019-08-04 13:48:15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和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财产计算等事项进行约定的财产制度。是对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双方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且事实上日趋平等,个人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价值观念为断转变,以及夫妻财产可能涉及各种债权、债务共有等关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双方根据自己的意识依法对财产做出约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夫妻财产的各项权能,繁荣家庭经济,又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各自的要求,避免、减少纠纷,促进夫妻和睦,家庭稳定团结。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利于财产的妥善处理,进而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夫妻约定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二)夫妻约定的对象既可以是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各自在婚前的财产。(三)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否则为无效约定。(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结果,既可以归各自所有,又可以归共同所有,还可以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一般不能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由于完全真实的自愿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对其中属于一方的财产,可以视为无偿转移的赠与行为,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性质不同,应当加以区别。(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六)夫妻约定的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即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时,才能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涵盖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签订财产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一)签订财产协议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能他人代理;(三)双方必须是自愿,不能是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四)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五)财产约定的范围只能是男女双方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得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六)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签订的协议进行公正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关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约定。恋爱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在恋爱期间共同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种状态。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未婚男女选择婚前同居的生活方式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婚姻法对此不鼓励,也未明文禁止。由于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不会有法律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因此,为便于更好地处理恋爱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一旦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对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