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吗?这一波分析你信不信?

发布时间:2019-12-21 05:01:15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所以很多夫妻就在此基础之上,另行签订了《忠诚协议》、《承诺书/保证书》等等,拟对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约束。若发生出轨、婚外情等情况,则过错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这类协议看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很多普通大众的内心认知,但在现实中,。这是为什么呢?夫妻之间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吗?下面由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的杨斌律师给大家介绍。

  杨律师究其原因而作出了分析,他认为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要明确《忠诚协议》的性质,该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事先约定的合同,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显然,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不会同意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忠诚协议》所作出的约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忠诚协议》在夫妻双方离婚前并未生效,。所以,《忠诚协议》当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是可以反悔的。

  另一个方面,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这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既有抚养的权利,同时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不知道什么原因,最近很多朋友都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婚姻过错,就必须净身出户。在这里必须要澄清一下,至今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甚至对于家暴、虐待等严重的婚姻过错,都没有规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给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过错的惩罚仅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惩罚措施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婚姻过错更多造成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而精神损失往往又无法具体衡量,。

  若男方是过错方,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判决女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而若女方是过错方,男方基本很难从财产权益上获得补偿。所以,现实中对于出轨等婚姻过错的惩罚,还有很大的立法空间。

  既然《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约定起不了什么作用,那就完全没办法约束彼此了吗?其实也还是有办法的。刚刚说了,净身出户是提前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离婚登记前还能反悔。但只要对婚姻过错的惩罚不是分割财产,那么就可以立即生效。前文提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惩罚措施是对另一方作出损害赔偿,那么这个约定就有效,同时也能弥补精神损失无法确定的缺憾。比如约定:“一方家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XX万元。”当然,这里的赔偿金额并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如果太高,,但一般情况下,。

  综上,,仅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支持。鉴于时间、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写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再向杨斌律师提问。

  【律师简介】

  杨斌律师,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其组建的律师团队,先后代理了各类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建筑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以及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联系电话:185-8123-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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