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离婚”可行

发布时间:2019-08-19 09:37:15


《法制网》上的消息,南昌有一家试离婚服务中心,专门为感情出现问题的夫妻办理试离婚的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是:夫妻双方一起到服务中心办理委托协议,然后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签订试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协议,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办理离婚登记,也不在一起生活,双方冷静一段时间之后再决定是否真正离婚。试离婚服务中心的人员会定期提供婚姻指导服务。

这种服务确实有一定的市场,无论怎么说离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无论是主动者还是被动者。许多人走到离婚这一步出乎自己的预料,是被情势所推动。大多数人在这个过程中心中充满了矛盾,各种念头在不断的相互冲突。能够有一段时间来思索自己的婚姻,来体会离婚之后的环境,可能会让坚持离婚的人更加珍惜家庭生活,可能让不想离婚的人适应独居生活。

把试离婚作为离婚的一个前奏也有其法律上的意义。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十分难找,第一因为夫妻生活处在一个私密的范围之内;第二因为证明感情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因为人的感情深藏于内,难以证明。如果有一个试离婚的前奏,。这里有各种证据,比如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者试离婚协议,服务中心服务人员的工作记录等等,更加客观。同时,如果经过试离婚程序双方仍然达不成谅解,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当然这里也有一定的问题。比如,试离婚没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毕竟属于民事的范畴,当事人有自我处分的权利。再比如南昌的离婚服务中心在双方没有达成谅解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诉讼中做其中一方的代理人。这种做法不妥,离婚服务中心作为证人比较合适,如果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就涉及双方代理的问题,程序可以错开,但是利益是一样的。在一个就是离婚服务中心的资质问题,办理这种业务是不是需要一定的婚姻法知识,是不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这个需要探讨。

当然有人反对这种做法,认为离婚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而婚姻法没有规定试离婚程序。笔者认为,要看离婚是一种什么行为。从法律上来看,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离婚登记只是为了确认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离婚的实质还在于要约承诺。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姻法没有禁止试离婚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