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和“不生育权”的孰是孰非

发布时间:2019-08-11 09:45:15


案例:   妻子私自流产并且提出离婚 丈夫讨要“生育权”索赔遭拒   妻子先私自到医院流产,紧接着又闹离婚,,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昨日,起诉。   家住汉阳建港的王华军今年28岁,两年前结识了在一家超市上班的李小红,两人于去年10月登记结婚。不久,李小红怀孕了,夫妻俩高兴之余,又开始着急: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无疑会加大,但以两人现在的收入怕难以应付。   经过商量后,王华军到深圳同学开办的一家电脑公司打工。今年春节,王华军兴冲冲地回家和妻子团聚时,妻子态度冷淡地提出离婚,令王华军头晕目眩的还在后面,妻子在他回汉之前已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我是想省点钱,就没有常给你打电话,让你受冷落了,我不对。”“你不会又爱上了别人吧?”面对丈夫的追问,李小红始终沉默不语。 ,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8000元。他认为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男女的生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王华军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李小红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被告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例来源: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 曾胜文)   本站法律意见:   这个案例的事情本身应该说并不新鲜,:男方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女方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那本站反问:女方不生育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是否可以侵害男方的生育权呢?以后生不生小孩都是女方说了算?男方就没有任何权利?所以,从判决理由来看,。   但仔细思考,本站发现: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融入了法官的智慧,因为本案的女方已有离婚的想法,法官可能考虑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双方,特别是本案中不想生育的女方的权益,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小孩生了对双方好不好?至少女方认为是不好的。   虽然绝大多数法律界人士都承认生育权的存在,但经本站组织律师仔细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除以下所述妇女生育权的规定以外,男人生育权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宪法、婚姻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之中,:“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查询结果,本站认为有两种判决结果可供法官参考:   1.保守派:因为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而法律没有保护男人生育权的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激进派:既然妇女有生育权,大胆运用法理认定男人生育权的存在,所以本案的女方在没有与男方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流产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但因为女方已有离婚的想法,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特别是本案中不想生育的女方的权益,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