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离婚的错误认识

发布时间:2020-04-29 10:41:15


  核心内容:离婚当事人对离婚有哪些错误认识呢?在离婚上,许多当事人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如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在财产上吃亏,但事实是在诉讼地位上,双方是平等的,。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的错误认识。

  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的错误认识: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2、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3、家人不同意,。

  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当事人是否征求过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是否同意当事人离婚作为依据而决定最后的结果。

  4、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将妻子接回家,如果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