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登记(涉外) 办事规程

发布时间:2020-04-18 01:18:15


内  容

离婚登记(涉外)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协议。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3、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5、照片。双方各提交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申请表格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

程  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时  限

符合登记条件, 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结婚证》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收  费

《离婚证》工本费9元

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年审

时  限

受理时间

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福田区、南山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半,下午2点到5点半;宝安区周一至六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6点。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另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南山区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下午不对外办公。

受理地点

各区婚姻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