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05 13:47:15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经济稳中有进,外贸进出口持续增长。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在一个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国际贸易就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那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样的呢?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

  1、要约生效时间

  公约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

  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2、承诺生效时间

  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3、附加条件的承诺及逾期承诺的效力

  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

  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

  二、国际买卖合同失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导致失效的四种情形,即: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国际买卖合同中的赔偿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关内容。综上所述,首先,合同的双方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其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的清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