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违法无效 财产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20-07-10 03:48:15


  

  2009年9月17日,物权保护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罗游命的诉讼请求。
  
  2004年农历十二月,吴润梅与罗志美按乡俗举行婚礼后便同居生活,且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7日,罗志美在江西省龙坡煤矿因工死亡,该煤矿共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另还支付了其家属3700元路费。同年12月10日,罗志美的同胞兄弟罗全美、罗光美、罗实美与吴润梅在新化县炉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罗波、炉观镇中田村民委员会村支书罗向东和新化县游家镇袁家村民委员会村支书游卫青等人的主持下,达成了《关于处理罗志美死亡赔偿金的协议》,其内容为:1、甲方(即罗全美、罗光美、罗实美)先从死亡赔偿金提取丧葬费、处理死者后事费用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整;2、以死亡赔偿金总额的20%即4万元作为乙方(即吴润梅)的补偿费,其各项开支由乙方负责;3、提取前两项数额后,余款全部作为小孩(现身孕五个月)出生后的抚养费给予预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动用,每年抚养费标准为伍千元,在每年的十二月前领取,小孩可由乙方抚养,也可由甲方抚养,谁抚养由谁领取抚养费,取款方式为:以炉观司法所罗波的身份证办理存折,不办卡,存折由乙方保存,甲方留密码,甲乙双方共同取款,如果乙方手术或其他原因使小孩未能生存,则抚养费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或分割,甲方负担小孩的抚养费以预存的抚养费为限。12月11日,吴润梅领取了死亡赔偿金4万元,12月18日,吴润梅在罗波手中领走金额为6.3万元的农业银行存折一本及现金700元。罗全美、罗光美、罗实美办理罗志美的丧事等共用去3.1万元。2009年农历2月27日,吴润梅生下小孩罗游命后,多次要求罗波、罗全美等人返还13.2万元,但均遭拒绝,于是,吴润梅及儿子罗游命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罗志美在江西省龙坡煤矿因工死亡,该煤矿赔偿了死者罗志美的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共20.37万元,除已开支了丧葬费3.1万元、给付吴润梅4.07万元外,尚余13.2万元。吴润梅与罗志美虽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夫妻关系,吴润梅对罗志美的死亡赔偿金无权参与分配。罗游命系罗志美的遗腹子,是罗志美所应抚养的人员,对罗志美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分配权。除罗游命之外,罗志美无其他需其扶养的人员,故罗志美的死亡赔偿金应归罗游命所有。现因罗游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吴润梅行使相关权利。《关于处理罗志美死亡赔偿金的协议》虽是吴润梅与罗全美等人自愿签订,但其中的约定剥夺了罗游命的财产所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据此,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罗全美、罗光美、罗实美、罗波共同返还63000元及利息给罗游命,由罗全美、罗光美、罗实美共同返还69000元给罗游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