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05 02:00:15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是,内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对该类合同的生效是否规定有相应的程序性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是无效的。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仍是非法,所以是无效合同。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合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