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6 18:20:15


  1、我国创业投资体制正在积极筹备建立之中

  最近在北京接连召开的创业投资研讨会上了解到,在企业界、理论界的推动和政府部门的筹备下,以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板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正有步骤地推进。

  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在目前条件下,向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在主板市场上市等常见的筹资方式对企业在资信、规模、担保等方面要求比较严格,使处于发展初期甚至亏损的新兴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因此,国内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靠内部融资即合伙人集资和资本内部积累的方式获得再发展资金,而这样一般很难满足新兴高成长企业的资金需求。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国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员工达1400万人,仅北京地区民营企业资产总额就已突破320亿元。各地中小高科技企业不仅为国家上缴了可观的利税,且支持了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专家指出,创业投资体制在运作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让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以共同推动创业投资体制的发展。具体步骤包括:整合现有的较为分散的财政性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发展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推出创业板市场;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等。

  专家指出,目前内地尚不具备设立专门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但在现有市场内开辟创业板块、放宽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上市条件限制较为可行。此外香港创业板市场10月份开业后的运作情况无疑将为内地的市场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家计委、科技部等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制订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步骤,许多地方政府、民营企业以至拥有资金而找不到合适项目的国有企业都对创业投资体制建设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上海、深圳、武汉等地也出台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措施。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将迅速推进。

  2、内地中小企业赴港融资之路渐趋明晰

  随着香港“创业板”运作日期的临近,内地中小企业赴港上市融资的条件和操作程序逐渐明晰。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将在今年第四季度正式启动,届时将有大约30家企业首批挂牌交易,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香港证券管理部门此前已明确表示,欢迎内地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市场融资。由于其较主板市场而言上市条件较为宽松,因此内地一些难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中小企业有望进入该市场融资。

  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人士介绍,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对公司的上市条件要求较为宽松,只有较低的赢利要求或根本没有赢利要求,对企业的规模限制也比较低。同时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性,一般对于信息披露要求较严格,并限制主要股东出售股票的行为,对上市保荐人也有较高要求。目前香港还没正式出台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具体规定。但据港专家介绍,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主要要求包括:最低公众持股量达3000万港元或公司市值的35%,以较高者为准;公司上市时,其管理层股东及策略性投资者须至少共持有公司市值的35%;管理层股东两年内不得出售公司股份等。有关专家指出,到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发行上市前筹备工作的内容和繁杂程度与企业的行业属性、经营范围、资本规模、职工人数、企业历史、赢利能力及发展前景密切相关。且企业到香港上市,筹备工作内容和各种申报文件的编制必须注意同时符合境内外两种政策法规、会计制度和法律规范甚至名词术语、写作体例的要求,这项工作需由专业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地企业欲到海外融资,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到目前为止,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问题发布规范性意见。但据业内人士分析,在10月份香港创业板开业之前,。由于香港创业板市场启动之初大约只有30家企业挂牌,因此不可能马上有很多内地企业到该板块上市。著名经济学家曹凤歧提出,建立中小企业畅通融资渠道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寄希望于到某一个市场上市,应通过建立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主要形式的创业投资体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3、创业投资对象不应局限于高新技术领域

  创业投资局限于高新技术领域甚至处于研发阶段的高新技术项目,不仅不利于发挥其促进发展中度适用技术及一般中小企业创业和成熟企业再创业的作用,且将束缚创业投资自身发展。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是现代创业投资的重要内容,但将其视为创业投资的全部则有失偏颇。高新技术主要产生和发展于本世纪70年代,但美国创业投资在十九世纪就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当时主要是投资于石油开发、铁路建设等创业项目。本世纪70年代以来,科技革命给创业资本提供了投资于新兴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绝好机会,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占创业投资的比重持续增长。但随着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投资于一般适用技术甚至于传统制造业的比重在本世纪80年代末又呈增加之势。在投资阶段的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即使在美国也主要是由政府在财力上予以支持,商业性创业资本则通常只投资于经过技术论证后研究成果的产品开发及其市场化、产业化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创业投资”概念,已经涵盖了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创业企业或创业项目,甚至于需要再创业的成熟企业的投资。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如不发展自己的高新技术,势必导致自主创新能力萎缩。因此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无疑应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第一要义。但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可能会创造出对中度适用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这就要求创业投资的市场定位是多层次的,盲目求高求新很可能会导致产业结构断层。

  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的创业投资范畴,权威人士认为,广大的一般中小型创业企业均需要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和具有商业性质的基础设施创业项目,也可以考虑以创业投资方式运作。在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在人才、经验、环境等方面还受诸多因素制约的情况下,不宜过分限制创业投资的范畴,而只宜为创业投资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同样由于上面的因素,加上创业板块设立尚待时日,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当前也只宜在不同创业时期通过组合投资来分散投资风险。

  4、发展创业投资政府与市场应各司其职

  专家指出,在发展创业投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不可或缺,但其分工不能错位。完全排除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作用和由政府包办创业投资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从根本上讲,创业投资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制约,故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发展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对于发展创业企业及促进科技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不对应性,因此难以吸引一般投资者。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政府对创业投资进行扶持就尤显必要。

  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方式主要是政策性贷款和财政直接投入。专家指出,这在转型时期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限的财政性扶持资金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出现偏差,即被分散投资于可通过商业性渠道解决资金来源的处于创业后期的创业企业。这种由于政府与市场分工不明导致的职能错位,既不利于集中发挥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也难以为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世界各国在发展创业投资的过程中,政府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持,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政府扶持重点应是早期创业企业的高风险创业投资,到后期则一般不应再介入。同时政府主要应以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方式予以间接扶持,而非直接投入。#p#分页标题#e#

  5、权威人士指出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宜分六步走

  权威专家指出,为确保我国创业投资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远期来讲必须建立起以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为依托,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通畅的退出渠道为基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的创业投资体制。从目前的情况看,建立创业投资体制宜分六步走。

  首先,要规范现有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避免政府与市场职能错位。应尽快改变目前各级政府政策性创业投资资金过度分散的局面,对偏离创业早期投资方向的,应限期将资产变现,并结合财政性增量投入(包括即将设立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建立起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资金使用制度,避免其与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争利。

  其次,培育多元商业性创业投资主体,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在本世纪40年代一诞生,就迅速发展成为创业投资的主流形态。它通过专业化的创业资本经营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专业化和机构化。

  专家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高级形态创业投资的发展经验,努力实现创业资本经营的“专业化和机构化”,,经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据介绍,目前已经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设立了类似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但其运作尚无法律依据,因此尽快出台有关管理法规和制定相关制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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