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发布时间:2019-08-11 02:39:15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中外合资、、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二、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四、,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