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199年9月9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9-08-16 22:49:15


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证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副本规定的一致。 此复。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