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2 16:22:15


  上海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