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19-08-04 07:44:15


  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存在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另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得不到应有的分割,因此,我们应该了解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问题。那么,关于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流程?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

  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

  4、;

  5、,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流程的内容,由此可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